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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破产安置分割

2016-09-19 10:22 人气:

夫妻离婚,破产安置,要依法分割私家侦探介绍案情

王某(男)和李某(女)19%年结婚,结婚后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目前已经分居满3年。王某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李某在某钢铁厂当工人。2004年10月,李某所在的钢铁厂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李某获得安置费5万元。2004年11月,李某以"夫妻分居已满3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人民法院受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家庭财产中除安置费5万元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均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5万元破产安置费的分割发生了分歧。王某认为,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要平均分割其中的一半;但是李某却不同意,认为这笔钱是自己所在企业破产后发给自己今后生活的费用,现在,自己巳经失业,并且没有任何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而被告却有稳定的工作和收人来源,因此不同意分割。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分得2万元安置费,李某分得3万元安置费。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私家侦探分析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5万元的破产安置费能否分割的问题。双方是否能够分割这5万元的破产安置费,关键是看这5万元破产安置费的性质,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1条的规定,已经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应该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本案当中, 由于李某已经失业,而王某却有稳定的工作,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当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适当地照顾了李某的利益,让其多分了 1万元的破产安置费,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二)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前财产。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是属于一方所有,而且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为结婚后年代的长短而发生变化,除非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有了书面的重新约定。

对于婚前财产范围的确定一般是按照登记结婚时间来确定的, 登记结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由于我们国家普遍建立了登记制度,所以在结婚前或者再婚前,应该去相应的登记机构明确一下,看看房产等不动产是不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果不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自己又确实拥有所有权的话,应该在结婚登记前就办理完相关的过户手续,这样一旦离婚时发生纠纷,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的证明效力一般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婚前拥有了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

对于首饰、电器等贵重的动产,最好保留购买这些物品时的发票,因为发票上是有购买日期的,所以从发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确定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从而很容易判断财产的归属。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在购买物品的时候,有的卖方给的不是发票而是收据,这种收据由于不是正规的票据,如果发生纠纷,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该收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采信收据,所以购买贵重物品的情况下,要开立正规的发票。

如果财产是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婚后孳息,如一方婚前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如何确定其性质呢?

对此,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原理,如果对于孳息的归属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其所有权同产生孳息的主物的所有权,所以对于由婚前财产产生的婚后孳息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需要明确的是,这个孳息是不同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这个孳息的产生并不是基于投资产生的。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于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

(2)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

(3) 遗嘱或蹭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4) 一方专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归属作出约定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还可以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都作出约定。在约定的时候,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或者约定一律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一) 约定的形式——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在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时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同时该约定只能够针对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够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 约定的效力

1.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约定协议的对内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此有效约定进行。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双方确实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 同样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且如果原来双方的财产约定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予以变更、撤销。

2. 夫妻对于财产约定协议的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明确进行了约定,并且第三人事先知道这种财产约定的,那么该财产约定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如果事先不知道夫妻对于财产有此约定的,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协议不能够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对于第三人的债务。

而且,对于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即是否知道该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是在夫妻双方,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够证明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的话,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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