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私家侦探的身份从来没有得到过正式的承认,但近来关于这一特殊行当的新闻却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上。目前仅深圳以“商务调查”、“信息咨询”等名目注册、实际从事“深圳私家侦探”业务的公司有数百家。
追溯起来,私家侦探机构在中国已暗自生长了12年,可这一领域找不到可以依照的法律规章,唯一相关的是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的通知》,可这个市场并没有因此遁匿,反倒日益扩容。于是,中国的“福尔摩斯”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资料显示,1992年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上海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之后不久便夭折了。但这个行当在中国的发展却从来没有中断过,客观地说,还有“日新月异”的景象。去年,“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更让“地下”侦探公司“正大光明”地走到了前台。这种种是否意味着,市场的确有这方面强烈的需求?
是的,需求产生供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事人一般不具备侦查取证的能力,律师在这方面的权限职责也相当有限,而执法机关作为“公力救济”,无法为每个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私家侦探”的出现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而且中国目前的私家侦探业正处于扩张态势。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道口子: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又为民间调查机构拓宽了生存的空间,给了他们相当的底气。
其实在国外,侦探是和律师、医生、会计师一样普通的职业,利用其特殊的才能和知识为雇主提供专业服务,主要职责是通过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获得各种情报和证据,业务范围包括婚外情、商务资信、假冒伪劣、盗版侵权等各方面的调查。它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手段。
有专家表示,私家侦探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及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但是,面对私家侦探业的发展,我们现在有据可查的,仅有公安部10年前一纸持反对态度的通知。
对私家侦探业采取“强堵”的管理措施,不解决问题,往往是刚刚取缔一批,另一批又开始“地下活动”。在这方面,法律法规的确滞后,与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趋势相矛盾。正是由于法律上的缺位,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民间调查公司的管理上缺位。于是,很多调查公司名不副实,甚至一些公司和不法分子浑水摸鱼,用私人调查等非法的手段,刺探公司机密和他人隐私,然后进行敲诈勒索。与其看着让私家侦探打“擦边球”,还不如制订相关法律,明确社会调查机构的地位,规范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定经营范围和活动准则,最重要的是实施有效管理,而不是让它们永远处于“不见光”的地位。
正因为中国“福尔摩斯”太年轻,又没有明确的“身份”,所以整个社会也不知道如何来面对这样一个职业人群,自然纷争也在所难免。曾经一北京私家侦探受雇偷拍调查,发现后竟然被活活打死。可见,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权益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社会关系还是需要法律来界定。这个行业无序却又高速的发展,会对我们现有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乃至社会心理产生冲击。有关职能部门亟待正视和研究这一现象:如何依靠法律来规范和管理?如何避免私家侦探伪造证据或利用证据敲诈勒索?如何使这项有偿服务业务活动合法进行,使其取得的证据能够进入诉讼渠道成为法庭证据?……只有对这些问号一一作答,才能整肃中国私家侦探业,使之走上理性、规范的道路。
(深圳商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