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的最后一天,天津加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大军。随着天津新政出台,京津冀首都圈核心区(北京、天津、保定、廊坊)房地产市场调控整体升级完成。
3月31日下午,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从4月1日起,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与此前政策相比,天津此次把拥有2套及以上户籍家庭和单身人人士也纳入到了限购范围,并将限购区域扩大,从原来的“市内六+武清区”扩大至“除滨海新区”。
天津现辖16个区,包括副省级区、国家级新区滨海新区,市内六区(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环城四区(北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和5个远郊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其中,武清区是天津市面向首都发展的桥头堡,与北京市通州区、河北廊坊市有着有小京津冀之称的“通武廊”合作。
除了“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意见》还包括“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五方面内容。
《意见》指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具体措施将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
此外,对于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天津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
根据天津《今晚报》3月14日的报道,截至3月10日,天津新建商品住宅共成交7313套,与上月同期相比上涨533%。天津市内六区新房成交均价为33628元/平方米,天津市区新房近期没有新增供应,环城四区和远郊区一些新增供应受到关注。
在去年的房地产市场限购潮中,作为第五个重启限购的二线城市,天津规定非户籍人士区域化停购二套房,首套房首付比例升至30%。
2016年10月1日,天津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天津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2016年11月29日,天津进一步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但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在天津限购升级政策推出前,房地产市场环北京区域调控已扩围至环京津区域。3月23日,紧临天津的沧州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非沧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沧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同时,沧州同时配套调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住房信贷政策,基本停止发放三套住房贷款。
在此之前,随着3月17日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切实负起房地产调控的责任,北京、河北应声而动。
3月17日下午,北京发布《北京强化调控措施 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从3月18日起,北京居民家庭名下在北京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北京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同时,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3月17日深夜,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从3月18日起,在石家庄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4个城区,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3月19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要求:一,暂停向拥有主城区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3月22日,河北省廊坊市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该市将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限购区域内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廊坊本地户籍居民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购买二套房,首付最少50%,若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60%;购买三套房不能申请公积金和商业贷款。除了廊坊市主城区,廊坊辖下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也同样执行。
此外,截至目前,环京津周边区域中还有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涞水县、涿州市、怀来县等已开启限购措施。
以下为天津新政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