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曾德瑜、韩寒报道:1日下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某诉某共享单车公司健康权侵权一案。陈某某于2017年3月4日在校园内骑行某品牌共享单车时发生翻滚事故导致其当场昏迷,经诊断其左眉弓皮肤挫裂伤、软组织受损,左眼眶、颧弓多处骨折。事后,陈某某以该共享单车公司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起诉至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原告陈某某认为,被告未尽必要检查维护义务,涉案单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被告代理人辩称,该公司的共享单车均符合国家有关自行车的安全标准,公司日常中有对共享单车的检查维修进行科学管理,且根据涉案共享单车当天使用情况看,车辆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能以车辆受损后的现状来判定其在交付原告使用时的状况。
据悉,该案是广州地区法院审理的第一件涉共享单车侵权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