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对闽xxx号轻型货车与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痕迹形态进行鉴定。”望着手中鉴定所的回复函,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林直龙双眉紧锁。
不能确定三轮车是被货车所撞,犯罪嫌疑人余长云也不认罪,相关证言反反复复……面对这样一个棘手的案件,林直龙决定以侦查实验还原真相,并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3月26日,余长云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疑点重重 谁是真凶
2017年12月15日6时30分,福清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龙田镇东壁岛海堤,一辆轻型货车(闽xxx号)撞到一辆人力三轮车,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后被害人余老汉经救治无效于今年1月1日死亡。福清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认定余长云就是肇事逃逸者,遂于1月10日提请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卷摆在了林直龙的案头。
翻阅完整个案卷之后,林直龙疑窦丛生。
犯罪嫌疑人余长云到案后虽承认当天驾车经过事故地,但坚称从未见过一辆人力三轮车,更没有撞到任何车辆。余长云的律师表示,余长云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不具备逮捕条件。
相关10余名证人众说纷纭。有人称看到被害人是被一辆工具车撞倒,有人称余长云曾亲口承认撞了人,还有人称余长云的车辆开走之后才发生事故……没有一名证人能够清楚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而最近的监控视频距离现场达1300米。
尤其让林直龙感到蹊跷的是,车辆碰撞的痕迹比对鉴定意见缺乏。痕迹比对鉴定意见往往是交通肇事类案件定案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是证实两辆车发生碰撞最为直接的客观证据。鉴定所出具的回复函表明,由于离案发时间过长,无法准确勘察两车相撞、碰剐时留下的痕迹新旧程度,因此无法鉴定。
“两辆车相撞后,却无法在肇事车上找到碰撞后的痕迹。”林直龙说,“办案十几年,我还从未遇见过这种情况。”
肇事者究竟是不是余长云?林直龙认为,有疑点就必须调查核实,在有确凿的证据支撑之前,不能轻易下结论。然而,面对这样一个棘手案件,如何在7天审查逮捕期限内补强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成了摆在林直龙面前一个不小的考验。
情景再现 锁定目标
林直龙反复查看监控视频。当日6时8分,余老汉骑着人力三轮车经过监控路口。在该时段内,先后有三辆车进入事故路段,余长云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三轮车经过的时间最为接近,仅相隔4分钟,而该路段属于单行路段,没有支路。这么看来,余长云的嫌疑的确最大。
林直龙决定亲临现场,对当时的情景进行一次“现场还原”。林直龙和侦查人员来到监控路口,按照监控视频测算出的两车当时的车速,分别驾驶人力三轮车和轻型货车共同驶向事故地。经测算,三轮车和货车到达事故地的时间仅相距一分钟。而根据证人证言,余长云曾在事故地停车让车上的乘员下车,之后才掉头离开。计算其8名乘员下车的时间,耗时正好约一分钟,与三轮车到达时间吻合。
侦查实验增强了林直龙的内心确信,但无法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林直龙认为必须要慎重,既不能漏捕也不能错捕。他进一步组织办案骨干,成立了办案组,决定针对案件的疑点逐个击破,以完善证据锁链。
讨论过后,办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组干警专门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另聘资质更高的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细致的痕迹比对鉴定;另一组则查找分析关键证人证言反复的原因,制定对策,取得可靠证词。
察微析疑 破解谜题
林直龙详细比对在场多名证人的证言,发现余长云车上的8名乘员中,有6名下车后就离开了,但有两名下车之后留在了现场等候。如果当时发生了事故,这两名乘员很有可能目睹了事故发生的全程。但为何二人都无法清楚描述当时的情景,且前后几份笔录均存在出入?林直龙决定将突破重点锁定在这两名关键证人上。
办案组反复查验,终于找到了突破口,之后同侦查人员一起释法说理、陈说利害,终于做通了证人的思想工作。证人王某证实当时和游某正好站在货车的左后方,目睹了事故经过,游某担心余长云会因此被追究责任,便让王某帮忙隐瞒真相,王某答应了。
两名目击证人共同证实,当日余长云等车上乘员下车后,就倒车准备调头,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到途经该处的余老汉驾驶的三轮车车头,致其摔倒在地。余长云下车查看,发现余老汉受伤之后没有实施救助,径直驾车离去。之后,余长云还打电话给游某询问被害人的伤势。
为锁定证言的可靠性,林直龙让侦查人员调取了余长云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余长云确在案发后不久致电游某,与游某所说一致。在掌握了关键证据后,办案组对余长云进行了讯问。在铁证面前,余长云再也无法言之凿凿地否认自己没有碰撞到三轮车。
至此,完整的证据链基本形成。1月17日,林直龙签发了批准逮捕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痕迹比对鉴定意见书在批捕次日送到了林直龙的手上。意见书载明,在人力三轮车前轮胎右侧胎壁提取到了铁锈斑,经鉴定,与余长云所驾驶车辆后部的铁锈斑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