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审结21年前奸杀案:罪行恶劣 超20年追诉期仍被追诉
2018-04-16 20:58 人气:
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强奸案近日一审有果:经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现年43岁的刘某某系河南省郸城县人,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打工两天的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行至来集镇马沟村一乡间小路,将放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此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后刘某某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当时公安机关虽能确定郭某某系被他人强奸并杀害,但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一直未能查明真凶。2013年,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成功检出一名男性DNA,经过排查,最终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并于2017年3月1日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将在此隐姓瞒名打工的刘某某抓获归案。
从刘某某实施犯罪到抓捕归案历时21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20年的追诉期限。鉴于该案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为恶劣,手段残忍,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将该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20年的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依法做出了上述决定。
依据管辖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将此案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奸致人死亡一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有利于社会稳定。法院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