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彩礼归属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男方陈某与女方李某离婚后因要求返还4万元彩礼费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不予返还彩礼。
2014年,陈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交往几个月后,热恋中的两人决定走进婚姻殿堂。结婚前,陈某给予李某4万元的彩礼,随后,两人登记结婚。
结婚后,因工作关系,两人分隔两地。期间,陈某偶尔去探望李某。由于分居两地,两人感情慢慢变淡,结婚几个月后,两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觉得自己和李某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李某应该退还自己当初给的4万元彩礼钱。对于陈某的要求,李某及家人没有同意,陈某遂以不当得利到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袁某。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对陈某婚前给付的彩礼钱予以认可,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陈某和李某的情况并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陈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且一起共同生活,陈某不能证明给付彩礼钱导致其生活困难,对其自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